《西部金融》2023年第1期互联网金融监管“沙盒模式”制度构建刘芳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伴随着科技进步,人类文明不断发展向前,金融界已经迎来了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为金融业带来了非传统风险,包括技术性风险、数据风险、系统性风险等,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对不足,监管模式亟待更新。“沙盒模式”是应对互联网金融这一“破坏性创新”的监管创新实践,体现了适应性监管理念,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监管部门都能从该模式中获益。纵观域外各地区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监管主体;第二,逐步扩大适格申请对象;第三,出台法律法规,提升合法性层级。关键词:监管沙盒;金融科技;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包容审慎监管中图分类号:D99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017-2023(1)-0059-05一、引言(一)研究背景自金融业诞生以来,科技就不断改变着金融业务模式:存款业务历经钱庄、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变化;贷款业务也自当铺、消费分期一步步演变为当今的信用卡、互联网消费金融;汇款业务则由原始的银票、支票,发展为快捷的电子转账、互联网支付。从最初的电子金融时代到如今“金融+互联网”深入融合的新阶段,科技赋能金融,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促进数量增长,对中国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市场所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化、技术化,对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的新趋势,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率先提出了“监管沙盒”制度,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紧随其后,积极引入该制度并加以创新。2017年至今,中央已一再明确,对“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监管应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2019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并于2019年底落地了首个“金融科技试点”。本文旨在浅析域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沙盒模式”制度,寻求经验借鉴,以期为中国特色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引。(二)研究范围界定与概念辨析“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在概念上存在着交叉之处,因而二者常被交替使用。“互联网金融”指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和信息通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交易、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方式1。而“金融科技”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F)的定义,是“由技术推动的金融创新,技术包含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同时,巴塞尔银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