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期总第377期57近年来,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在沿线国家蓬勃开展,与此同时,对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与利益交换(BEPS)现象逐渐加剧,对国际税收规则形成挑战。在此背景下,2021年6月6日七国集团(G7)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全球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框架下“全球最低税率”形成初步共识。一、BEPS框架下最低税规则发展现状2019年11月8日,OECD公布了一项关于“全球防止税基侵蚀提案”(GloBE提案)的意见征询文件,就GloBE提案(支柱二)向公众征询意见。本次建议征求文件,是OECD于2019年5月31日印发的《计划-制订适应中国经济数字化造成的税收挑战的共识方案》以来开展的继续工作。正如在《计划》中所表述的,该提案由二个彼此联系的因素所组成,并具体细分为4部分,即“四个规则”。其中,起源国对造成税基侵害的支出不予税前扣缴规定、或外国提供贷款项目税收不足规定(Anundertaxedpaymentsrule),即根据某项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项目,当该贷款项目在起源国以外所规定的合理税收低于“最低税收”时(最新提案为15%),交易方就该笔支出不能税前扣缴,或是起源国对该项支出采取来源地征收原则(包括预扣所得税);应予征收规定(Subjecttotaxrule),此规定是对上述规定的补充,即如果一项向国外的支出,一旦其在来源国境外所适用的税率小于“最低税率”规定的,则其在来源国即可为此支出缴纳预扣税或其他税收,但该项的特定收入则不能享有征税协定之对待。在上述两条规则的背景下,如何在新的跨国企业国际征税新框架下控制和避免税务风险,成为“一带一路”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现阶段国际税收政策尚未全面与发展中国家立法相匹配,“一带一路”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业务中在BEPS框架下的税务实务案例较为稀少。肯尼亚共和国作为第94个加入“全球防止税基侵蚀提案”的司法管辖区,又在“一带一路”中扮演东非枢纽的角色,笔者以肯尼亚共和国为例,详细分析BEPS支柱二项下“一带一路”跨国企业在开展业务时的税务风险,并给出合理化建议。二、全球防止税基侵蚀提案下的税务风险1.税务信息不对称根据应予征税规则(Subjecttotaxrule),收入来源国可对跨境企业于本国产生的收入征收预扣税及其他税。肯尼亚启用外国企业预扣税制度对在肯尼亚境内产生收入的外国企业进行“一揽子”式征税。外BEPS;税务风险;可比对象;转让定价;“一带一路”关键词:国际税收新规则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