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2265.3一1997前言本标准是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349:1993(ISO/DIS13854)《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邵位挤压的最小间距》。本标准与EN349唯一技术差异是,避免腿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为210mm,比EN349的180mm大30mm,否则不足以保障中国成年人腿部第99百分位数人的安全。本标准与GB12265-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增加避免脚趾受挤压项目;避免头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加大20mm,与EN349一致。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而老产品可以按GB12265-90过渡到1999年12月31日。本标准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黄鸿康、马贤志、李勤。GB12265.3一1997EN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CEN/TC114“机械安全”委员会第2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制定的。本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秘书处委托CEN制定的,用以支持欧共体指令的基本要求。本欧洲标准最迟在1993年10月底前应以出版等效文本或认同的方式定为国家标准,同时,最迟在1993年10月底以前应撤消与之相矛盾的国家标准。根据CEN/CENELEC内部法规,下列国家必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一1997代替GB12265-90Safetyofmachinery-Minimumgapstoavoidcrushingofpartsofthehumanbody0引言根据GB/T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使用本标准中的最小间距是避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危险的一种方法。在规定最小间距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挤压区的可进入性;—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性;—技术和应用等情况。1范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械设计者)能避免挤压的危险。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各部位相应的最小间距,适用于以此方法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本标准仅适用于来自挤压危险的风险,不适用于其他可能的危险,例如冲击、剪切和卷入等危险。注:对于冲击、剪切和卷入等危险,必须采取其他的措施。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