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丁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17条,可劳动合同的解除就占了9条,从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地位。但劳动合同是独立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合同,它属于劳动法的范畴,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而不适用合同法,这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达成共识。我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在经济开展中所处地位是不相适应的,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条款虽占了一半以上的条文,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的调整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试图指出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规定的缺乏,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些许的裨益。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具体讲,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更谈不上合同解除问题。2、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只能发生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3、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由一方当事人依据劳动法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无需“恢复原状〞,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结束,不再继续到“期限届满〞了。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一般情况下,双方解除是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达成的,当事人之间不会发生纠纷。劳动合同解除的纠纷往往发生在单方解除上。我国劳动合法第31条①和32条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一般性辞职和特殊性辞职。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法律在这一点上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该规定的初衷可以说是好的,但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