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PekingUniversityLawJournalVol.35,No.1(2023)pp.106-124古典德治的依宪治国功能有关“德法合治”论的补充性说明杨陈*摘要当代学者倾向于将传统中国的政治模式形容为“儒法国家”,即以儒家意识形态正当化法家化的国家体制。这种“德法合治”有效地降低了统治成本,实现了长治久安。然而,这种纯粹基于国家能力视角的解释却从侧面呼应了“中国古代专制论”,进而使得从传统中发掘出“依宪治国”资源变得不再可能。事实上,在“德法合治”之外,儒家德治理念有其自主性,这一理念经由法家化的国家体制,形成了一种清流主义的政治文化与心态,其内容大致包括道统与政统的分离、反绩效主义的治理观以及反形式主义的法律传统。这样的文化与心态虽未能固化为制度性传统,但却在历史上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公权力尤其是主权性权力的作用,而这正可作为当代“依宪治国”事业的传统资源。关键词德法合治儒法国家依宪治国中国古代专制论引言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认识到法律移植理论的局限,并试图从传统中发掘出有资于当代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与制度资源。〔1〕发掘的进路大致可归为两·601·*〔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助理研究员。本文所讨论的“德治”“法治”都是在其古典意义上的,其中“法治”尤指传统法家意义上的“法治”,这种“法治”所侧重的是统治的有效与稳固,并非现代意义的ruleoflaw,但此种“法治”对20世纪中国法治话语同样影响深远,参见洪涛:“20世纪中国的法治概念与法家思想(二)”,《政治思想史》2018年第2期,第50-58页。相反,正如下文将要着重讨论的,被当代学者认为有“人治”危险的“德治”,却在传统时代发挥了限权的“宪治”功能。文中另一对相近的概念是“宪制”与“宪治”,前者意指一种对于权力运行起到(接下注〔1〕)种,多数学者偏好从治理的有效性(efficiency)出发,少数学者试图传统中找到能够规范权力运行的“宪制”。就前一种进路,由于我国传统国家体制有着显著的理性官僚制色彩,因此具备远超同时期西方封建体制的国家能力,〔2〕这使得我国学者对于传统资源的发掘往往从这一方面入手,以至于当代学者对于传统“德法合治”的阐发也都沿着这一理路。〔3〕“德法合治”模式被认为有着相当程度的濡化能力(enculturation),〔4〕“法治”的强制秩序经由“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