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HebeiVocationalCollegeofPublicSecurityPolice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12月Dec.2022第22卷第4期Vol.22No.4公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制度进路张潇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公安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已经在不断探索中初具雏形,逐渐形成以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惯例和行政典型指导案例制度为主的自制系统。遵循自我规制的价值向度,三项主要制度实际上有着截然不同的技术侧重和控权形式。在严格区分各制度间关系的基础上,各地公安机关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应自觉将对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的追求融入到自我规制的体系之中,通过补充相关考虑、行政程序性规定和嵌入行政说明理由制度等方式实现良性发展。关键词:公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405(2022)04-0058-04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写入法条,作为一项牵抑行政裁量权的重要制度,这一立法上的重大变动再一次激起了行政机关推进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热情。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窗口,历来重视对行政裁量权的自控。从2004年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出台的《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到2016年《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的行政裁量自我规制呈现出“自下而上”式的探索和“自上而下”式的推广的双重轨迹。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一直以来矗立于舞台中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公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制度体系中还涉及行政惯例和行政典型指导案例制度,不同制度中蕴含着规制和指引行政裁量的独特作用。因此,如何理清各制度之间的界限、构建科学、切实、高效的协调关系,加快推进公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制度继续向前发展,成为当前亟须回应但尚未解决的制度困境。一、自我规制: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一)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行政裁量已成为现代公共行政的活的灵魂,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显要特征和重要趋势。[1]在现代公共行政中保留大量且必要的行政裁量权具有两点重要原因。首先,行政裁量权是保障行政管理得以有效实施的必要前提。在展开论述之前不妨先回顾一下行政法理念中的“红灯理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对行政裁量权抱有一种敏感的怀疑态度,认为行政裁量权应当受到议会和法院的严格控制,反对任何宽泛的行政裁量权,使得行政法处于普通法家长式地管制之下。[2]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具有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