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6期第32卷总第162期2022No.6Vol.32Serial162铁道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RailwayPoliceCollege收稿日期:2022-07-22作者简介:吕依蓉(1996—),女,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公共数据治理中的个人数据法律保护吕依蓉(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摘要:大数据时代,公权力部门在提供公共治理与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不断积累数据资源,使得公共数据与个人数据的重合范围日益扩张,这给个人数据的保护带来了全新的冲击。在公共数据治理中,个人数据泄露的范围愈加扩大,对个人数据的运用存在方式不当、监管低效等一系列问题。问题根源在于个人数据与隐私、个人信息的权利混淆、个人数据的权属不清以及实践中缺乏共识性的利益衡量标准。而在我国立法留白、公共数据与个人数据摩擦日渐频繁的背景之下,确有必要通过以隐私权的覆盖代替复杂的竞合关系、以数据权属的场景化弥补较弱的人身属性与识别矛盾、以有限度地克减个人利益为利益衡量标准等途径,探寻维持多元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确保公共数据治理中个人数据保护的合理合法性。关键词:公共数据治理;个人数据;利益平衡;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22)06-0047-06DOI:10.19536/j.cnki.411439.2022.06.009一、公共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关系厘清(一)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张纵观国家立法层面,对公共数据尚缺乏全面的界定,统一的概念还未形成,导致其常与政府数据等概念相混同。2017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该规章将“公共数据”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公共数据的概念首次清晰。一方面,公共数据具有特定性,对其使用主体和使用目的、途径等都有着严格的限制,是由特定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留存的数据资源。另一方面,随着对公共社会数据需求的不断释放,公权力的行使对于数据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升级,公共数据的使用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除了行政机关,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具备使用公共数据的主体资格,因此公共数据的概念又可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即除了包含政务数据,还包含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医疗数据、交通数据及电力数据,与经济相关的交易数据等[1-2]。此外,公共数据中数据的实际概念也逐渐超出政府数据的外延,从由政府直接管控的数据扩张至公权力部门在履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