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卷第2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63No.22023年3月JournalofHen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s)Mar.2023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关系范式论岳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要:公司法关涉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充满了公司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因子互动。演进理性主义系公司自治的法哲学基础,外部效应学说与福利经济学理论则为国家强制的介入提供了理论支撑。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公司自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需矫正国家强制的泛化倾向,国家强制应仅以克服公司自治所不及为目的。平衡公司自治与强制的关系应遵循两项范式:在基本范式层面,坚持一般事项自治与特别事项强制的制度逻辑;在具体范式层面,唯有非强制不足以维护公共目的以及公司自治在效率上明显不足时,方可施加国家强制。关键词:公司自治;国家强制;关系;价值判断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23)02-0047-05收稿日期:2022̄02̄17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视域下公司减资制度研究”(2020BFX019)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岳冰(1978-),女,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引言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系一对复杂的矛盾,两者既天然对立又相互依存。公司制度中的自治性与强制性此消彼长、交互作用:自治程度的增加意味着强制性规范的削减,而强制性的扩张则伴随着自治性规范的让渡。公司自治以效率为导向,以个人利益的追求为表,以优化资源配置为里;国家强制以公平为导向,以各主体的竞争为表,以公共福祉的增进为里。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实为公司制度之“一币两面”,我们无法脱离某一面而对另一面有所认识。对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关系的研究具有裨益公司立法以及指导公司实践等多重价值。学界既往的研究既有从公司制度生成的历史逻辑出发对公司自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论证,①也有以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为基点,对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界限的解读,②但由于研究视角的差异,在该领域仍存诸多理论纷争,有待进一步凝聚共识。本文试图以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双重维度求解我国未来公司立法的变革逻辑与革新价值。“公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定位于实现从管制型公司法向自治型公司法的战略转型”③,进一步调整立法上自治与强制的价值立场,妥当安放国家干预的冲动,才能达成更有效率的公司制度。一、公司自治的法哲学基础与价值脉络(一)法哲学基础:演进理性主义亚当·斯密信奉“自治”的效用,认为每一个个体都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