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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力工程监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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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电力工程 监理 合同范本
电力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那么签订电力工程监理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办公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力工程监理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电力工程监理合同范文一  委托单位: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当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效劳。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根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以下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本钱合同的一局部,并应被作为其一局部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根底),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效劳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效劳。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当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效劳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撤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   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局部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撤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电力工程监理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 监理人:   鉴于委托人拟委托监理人对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 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第2条 监理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 2.2 工程地点: 。 第3条 监理效劳范围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4.1 质量目标: 。 4.2 平安目标: 。 4.3 进度目标: 。   4.4 投资控制目标: 。 4.5 环境保护目标: 。 第5条 合同总价   5.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价款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   5.2 合同总价包括根本监理费和考核金两局部,根本监理费和考核金的金额及支付见专用条款。   第6条 合同组成文件 以下文件为合同的组成局部:   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6.2 协议书。   6.3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如果有)。 6.4 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6.5 合同通用条款。   6.6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7条 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那么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当相应责任。   第8条 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当相应责任。   第9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10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 联系人: :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监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 联系人: :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电力工程监理合同范文三  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工程。   (2)“工程法人(业主)〞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当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工程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当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工程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工程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工程监理细那么。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效劳期限、设备和人员方案,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效劳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假设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那么和行为标准,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效劳,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那么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工程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假设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效劳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根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确实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工程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平安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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