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设计图纸完全交付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效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诉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案件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工作成果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其前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认定有效。二、案件来源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3〕锡滨民二初字第014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锡民二终字第0544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锡商再终字第0003号。三、根本案情2023年6月,原告江苏省华电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与被告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开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开泰公司委托华电公司承当苏源花园工程设计;华电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华电公司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以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开泰公司向华电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23年4月,开泰公司职员蒋勤在工程设计联系签收单上确认:苏源花园3-7号楼和地下车库的建筑、水电、消防施工图共六份以及桩位图已于2023年元月底交于开泰公司。后开泰公司在建造苏源花园时实际未采用华电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其公司于2023年另委托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当苏源花园的工程设计,并按该研究院的图纸进行施工建造。华电公司在签订合同及设计图纸时其公司工程设计等级为乙级,其公司于2023年3月才取得甲级工程设计证书。又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华电公司与开泰公司对于华电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所设计的面积不能确认,法院就华电公司交付开泰公司的苏源花同3-7号楼和地下车库的设计图纸委托无锡市曦晨测绘进行了测绘,该公司出具了测绘报告明确:苏源花园3号房1,2〔10层〕住宅面积6691.4平方米;4号房1,2〔10层〕住宅面积6659.58平方米;5号房1,2〔10层〕住宅面积6691.4平方米;6-7号房1,2〔12层〕住宅面积14372.4平方米,非住宅面积7329.46平方米;地下面积13223.82平方米,其中人防工程为附建式工程。2007年1月23日,华电公司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开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电公司按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开泰公司仅支付了局部设计费,要求开泰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