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标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屡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公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效劳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效劳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揭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