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效劳合同甲方: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乙方: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根本医疗效劳,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老实守信的原那么,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第二章医疗效劳管理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某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效劳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效劳,保证效劳质量。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第八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效劳,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效劳工程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第十二条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十三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第十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那么上实行逐级转诊。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效劳,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当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第三章诊疗工程管理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工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