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样本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工程编号:gc-fg060050合同编号: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尚晓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经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程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以下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局部的所有其他文件。1.2“采购效劳〞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程招标文件(gc-fg060050)。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程(工程编号:gc-fg060050)。3.合同的组成3.1以下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3.1.1本合同条款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1.4中标通知书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定点承诺4.1维修范围4.1.1甲方确定乙方为2023~202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4.2维修价格4.2.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