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题注】2005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公布日期】2005/10/15【实施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昆明市规划局【正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那么,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根底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那么。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效劳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标准、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主城规划区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