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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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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范文
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参考   篇一   员工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组织开展食品运营活动。   二、运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运营的人员应当恪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展查验核对,禁止运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治理制度定期对食品运营场所卫生情况进展检查,觉察咨询题及时进展改良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历、食品消费许可证和食质量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好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觉察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咨询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运营场所明显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咨询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运营生鲜食品的应装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展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觉察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展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加强对食品运营食质量量监视治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运营者必须恪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运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历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质量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详细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运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展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消费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功能、用处、消费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依照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消费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运营者运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运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质量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运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顿销售,并进展无害化处理。   八、运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留意查验是否有虚伪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创办者应装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展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创办者要指导运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催促运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运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运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回绝进货。觉察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质量量平安治理,保证上市食质量量平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平安,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平安。   第三条与初次买卖的供货单位买卖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消费加工者主体资历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消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消费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质量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迫性认证证书(国家强迫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材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以下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家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平安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截了当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截了当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效劳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视检查。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质量量监视治理,维护消费平安,依照产质量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觉察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咨询题,采取停顿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质量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以下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平安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平安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参加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功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情况的   第四条以下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方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明显位置明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消费者的名称和地址、消费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明显位置予以明晰标示的,特别营养食品未在明显位置予以明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峻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进犯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纳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运营者对自查中觉察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顿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能够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治理部门应监视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平安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所。   第六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在工作中觉察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消费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去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视运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运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监视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觉察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运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能够依法免于处分;关于在工商部门监视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能够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关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分。   第八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前方可入市销售,否那么觉察地工商部门能够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能够视同不合格食品进展处理。   第九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誉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进展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运营者,适时回访,进展跟踪监视治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运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运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音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平安咨询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消费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视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展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平安;   3、标准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展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穿插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标准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咨询题,立即处理,并追查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四周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装备专职治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储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消费才能相习惯。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互相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类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装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装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展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间隔,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依照产品特点装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备。   2、运输作业应防止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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