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防止工程部职民工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效保护职民工的平安和健康,以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特制定本制度。二、根本原那么1.本工程所有职民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2.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法〔云政发〔2023〕185号〕及工伤认定方法、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三、职责1.工程部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平安科负责监督执行和管理本制度,并负责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处理工作。2.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并实施执行本制度。四、工伤保险及职业病的认定1.工程部职民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2.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2.3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2.4患职业病的;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3.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4.2醉酒导致伤亡的;4.3自残或者自杀的。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程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6.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一〕;6.2与工程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6.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