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罐区平安治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平安治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罐区消防平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第三条本规那么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第四条本规那么由厂平安检查小组负责监视。第二章组织治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视等有关部门进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平安治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治理和值班巡查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展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平安素养。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五、定期总结消防平安工作,施行奖惩。第八条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应当装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能够按照需要装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学海无涯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展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确实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装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平安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展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催促落实。第三章储存治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隔,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