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度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度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标准出纳人员岗位工作,防范财务风险,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和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结合我县财政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各财政所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处理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第二条出纳人员应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做好效劳、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三条镇长〔管委会主任〕和财政所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级财政所的会计和出纳工作。第四条各财政所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的、有违纪违规的、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的、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将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第五条禁止出纳人员在岗位工作期间炒股。第六条出纳人员岗位采取轮岗制度。财会人员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三年担任出纳工作。第七条出纳人员办理镇财政资金的支付或报销,必须由镇长〔管委会主任〕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前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办理县属托管资金专户付款业务,必须先由托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再经财政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前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在未经镇长〔管委会主任〕审批或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的情况下,不得自行支付款项。报销人必须在原始凭证、支票存根或借据等凭证上签字。各财政所发生的现金收入,出纳人员应及时填制交款单解交银行,不得坐支。出纳人员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款项业务,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现金或银行日记账,不得将借据和白条留存抵库。会计人员复核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出纳人员核对存款余额。第八条各财政所必须设置专职出纳人员岗位,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经费、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政所人员为其它单位代理账务的,也必须实行钱账分管方法。第九条各财政所必须实行印鉴与支票分管制度。要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均需要签名登记。印鉴应由财政所负责人或总预算会计保管。保管印鉴〔或支票〕的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支票〕移交给财政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暂时保管,并办理登记手续。保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严禁支票和印鉴由同一人保管。第十条各财政所必须设立银行票据领用簿,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