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关于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消防法改革了建立工程消防监视治理制度,明确了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别建立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别建立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立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展消防设计的其他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自依法获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展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顿施工。建立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展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顿使用。(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立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立工程未经依法进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犯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顿施工、停顿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