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提高食质量量平安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消费加工运营活动,必须恪守本细那么。食品的进出口治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食品是指通过加工、制造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本细那么所称食品消费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备,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造、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平安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平安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食质量量平安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第五条国家实行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消费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质量量平安必备的消费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消费许可证),所消费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消费许可证治理的食品,企业未获得食品消费许可证的,不得消费。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地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施行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第七条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应当遵照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那么。从事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效劳、廉洁自律。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及其从事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犯本细那么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