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平安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1.0.1条加热炉是油、气消费和输送中广泛使用的专用设备。按照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平安经济运转,促进油、气消费和输送工艺开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平安,便于有关部门监视检查,特制订本规定。第1.0.2条加热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治理、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必须恪守本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l.0.3条本规定适用于油、气田和长输管道所用的火筒式加热炉,关于不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范围的油、气田及长输管道用管式加热炉也应执行本规定。第1.0.4条加热炉由于采纳新技术(如新构造、新工艺等)而与本规定不符时,应进展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石油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经一年以上的试用并证明平安可靠,方可推行使用。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系指油、气田和管道上加热油、气、水等介质的专用设备。加热炉一般分为火筒式加热炉和管式加热炉(简称管式炉)两大类。火筒式加热炉包括直截了当加热炉(简称火筒炉)和间接加热炉(简称水套炉)。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设计第2.1.1条加热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平安可靠、工艺先进、构造合理、经济效益好等要求。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设计标准颁发前,火筒式加热炉壳体的设计,包括开孔补强,可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的以中石化(85)规字第2号文颁发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执行;火筒及加强圈的设计可参照JB3622-84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中的规定执行;管式炉的设计可参照SHJ1035-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设计技术规定及SHJ1036-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钢构造设计技术规定执行。第2.1.2条加热炉的设计文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设计任务书;2.燃烧、热力及流体动力等工艺计算书;3.强度计算书;4.总图及零部件图;5.制造安装技术条件;6.使用技术说明书。第2.1.3“条加热炉的设计,应由获得石油工业部或主管局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承担。第2.1.4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加热炉的平安功能负责。设计图纸应逐级签署。零部件图签署到审核人;总图签署到审定人;定型设计总图签署到单位技术负责人。加热炉的定型设计,属于部级的应由石油工业部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定,有关平安的技术材料应报送国家劳动人事部备案;属于各油、气田和管道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