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平安治理工作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平安治理的根本要求、治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平安治理工作。2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援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鲁质监特发(2022)76号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视治理方法;DB37/T651质量技术监视区域监管工作标准;国质检法[2022]206“号关于施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54号落实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686大型游乐设备维护保养要求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备、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3.2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3.3平安治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平安治理工作,指定的专门治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3.4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治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3.5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治理和操作)。3.6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平安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平安行为和治理上的缺陷。3.7严峻事故隐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严峻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消费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平安附件、平安装置,或者平安附件、平安装置失灵而接着使用的;(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缺点、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惹事故不予报告而接着使用的。3.8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操纵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操纵人。国家对特别行业消费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特种设备使用平安治理根本要求4.1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品种和操作特点,装备满足治理工作需要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平安技术标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义务,开展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