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机械平安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平安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立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第三条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平安进展监视治理,并委托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详细施行。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平安治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平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犯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第二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第九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工程监管,由工程工程的安监机构负责。第十条初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第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工程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明显位置。初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第十三条施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