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案例范文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那么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以下是办公室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相关案例。内容仅供参考,欢送阅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解析:上诉人辽宁省投资集团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和民合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高子丁、代理审判员王大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驰、王昱,被上诉人李世公司委托代理人栾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投资公司诉李世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2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投资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743.1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及利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沈民(2)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关于李世公司的违约金责任,该裁判文书作出了如下论述:由于2023年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李世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资公司支付价款,那么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李世公司应向投资公司承当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且当事人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李世公司虽提出最高法院有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解释,应按司法解释标准给付违约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均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而依据的计算标准〞,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属于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故李世公司以按司法解释确定违约金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当事人的前述违约金的约定属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李世公司承当违约金责任后仍须继续给付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