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学术探讨AcademicDiscussionPATENTAGENCY专利代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要件的再思考张超1,丁志程2(1.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13;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摘要:2022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内容,对传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向局部外观设计案件的映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局部用途”的概念重新激发了对外观设计产品性的质疑,“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还引发了“整体观察”原则如何适用的争论。在以“整体产品”为基础判断产品种类相同或近似时,继续将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作为侵权成立的前提的做法将与局部外观设计的特性相冲突,因而应考虑仅将其作为侵权判定的考虑因素之一,并承认在局部用途相同或相近时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予以“跨类保护”的可能。同时,在判断设计要素相同或近似的环节中,应承认“局部外观设计要求保护部分在产品整体中的位置和/或比例关系”存在“非常规变化”的可能性,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工业设计体系和实践,并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重新审视局部外观设计领域中“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的要素。关键词: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局部用途;位置和/或比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一、问题的提出自2020年我国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正式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以来,目前尚未发生涉及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纠纷,各级人民法院亦未发布涉及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因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问题虽然业已成为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但其实践标准仍有待探索。业界此前虽有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等诸多问题的讨论,但多为浅尝辄止,并未深入反思整体外观设计①时代的侵权判断标准能否以及如何映射于局部外观设计。虽然早有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局部创新保护,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可以灵活、宽松地把握一般消费者和产品近似的标准,有条件地承认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对独立价值,在阐释判断近似的规则时,可适当放宽对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产品外观中的形状、大小、色彩、位置的要求[1],但并未对如何宽松把握产品近似标准和外观设计近似规则进行详细讨论。2022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草案》)确定了局部外观设计在授权确权阶段的基本规则。其中,相比于之前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为了应对局部外观设计,《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