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2020第1页第20讲变更与索赔、施工分包2F320056变更与索赔的处理方法与原则一、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3.变更程序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2)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3)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6)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7)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变更估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3)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