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改变命运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二、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国家除外)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3,宪法内容的根本性:1)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根本法。2)宪法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之所以为总章程也)A,国家的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根本制度层面)B,有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国家和社会运作层面)C,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利的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操作约束层面)4,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1)对法的最高效力。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基础,为普通立法提供立法原则。◎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B,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普通法是将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可操作规则,目的是促成宪法规范的落实和实现。◎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作的核心和原则。2)对人的效力。--第1页--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考研改变命运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2)表现为: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中国: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