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改变命运2012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二套单项选择题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A、宋国的“刑器”B、邓析的“竹刑”C、晋国的“铸刑鼎”D、郑国的“铸刑书”【答案】:D【考点分析】: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晋国的“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宋国的“刑器”,是宋国在战国末期公布的成文法的载体。【注意】:本题考查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指郑国子产铸刑书,他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通过公布成文法维护了新兴地主官僚的利益,推动了社会改革和社会进步,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A、《九章律》B、《傍章律》考研改变命运C、《金布律》D、《朝律》【答案】:C【考点分析】: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的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金布律》是秦律之一,是关于货币财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汉代法律有《金布令》是皇帝发布的涉及货币财物管理的诏令,不属于《汉律》六十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