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评价性要件证明体系的构建赵佳诺**作者简介:赵佳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摘要:按照“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结果,民事实体法中一些显示价值较低、依靠其他间接事实佐证的评价性要件均受证明责任调控,应当由主张权利发生、变更、消灭与受制的一方负担证明责任。既有的研究已证成了“规范说”的正统地位,并指明了评价性要件并不会引起证明责任的转换。但学界对评价性要件的证明探讨并不多,仅依赖证明责任分配不但会“调控不足”,还易忽略评价性要件难以确定诉讼资料的独特属性。围绕评价性要件的证明难题,宜建立起以抽象证明责任调控与具体举证责任补充调控的双层机制,同时可从诚信原则的真实义务中解释出具体化责任的内涵,并将其作为处理“事证偏在一方”评价性要件的方法。关键词:评价性要件;证明责任;具体举证责任;经验法则一、问题的提出证明责任的含义以及其分配规则,一直是我国乃至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界研究的重难点问题。其中,争论最大的当属民法“善意取得”要件中的“善意”“不当得利”要件中的“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这一问题曾引发了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学者们的广泛争论。分歧的原因在于证明责任分配解释论上的差异。就善意取得要件而言,部分学者认为如果由受让人负担“善意”的证明责任,就会与保护交易安全的私法目的相悖。因而借助目的解释将“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给所有权68论评价性要件证明体系的构建人负担。①而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恪守文义解释,将《民法典》第3n条解释为“所有权人主张无权占有人返还(原则)一除非善意受让人主张自己为善意(例外)",从而肯定受让人负担“善意”的证明责任。②以上分歧在不当得利中同样存在,主张“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由得利一方负担的观点,将这一要件理解为“消极事实”或“否定的事实”,其由权利主张一方证明实属不易。③还有观点认为谁引发财产变动就应负担“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④事实上,上述修正“规范说”的观点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规范的文义。然而,随着学界对证明责任本质的重述,以及对反对观点的有力回击⑤,逐渐形成了以下共识:第一,证明责任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不存在诉讼法上的“倒置”或“转换”。⑥第二,“规范说”背后隐藏着一定时期内的立法价值,一旦确定,就只有法律适用的问题。⑦第三,法官不69①徐涤宇:《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之解释基准》,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②郑金玉:《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