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1页第01讲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1.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提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为纳税人。2.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具体是:测量面积、证书面积、自报面积3.税额规定: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地区差别20倍、50倍、30%4.税收优惠(1)法定免税:如:前3项;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与纳税单位;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等。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5-10年)。(2)地方性减免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等。(3)减半:单独建造地下建筑物用地、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部分“之次月”【特别注意】(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二、耕地占用税法1.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2.耕地范围菜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人工的、天然的)、渔业水域的滩涂。【关注】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如: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等)。3.计税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4.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5.税收优惠政策分类优惠政策(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占用耕地免税(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减征(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2页(2)减半: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特殊的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