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0讲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优先股五、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六、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一)优先股发行基本规则第1页发行主体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数额限制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公开发行利润分配公开发行的,公司章程规定:(《指导意见》予以明确)(1)固定股息率;(2)有可分配利润必须向优先股分配;(3)本年度未足额分配的利润累积到下年度;(4)按优先股分配利润后无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交易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其他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收购涉及优先股①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②上市公司收购时,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持股数额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申购要求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或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才能参加网上申购(网下投资者应持有一定金额非限售股或存托凭证才能参与报价),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申购新股;资金:网上网下申购都无需缴付申购资金;但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中止与重启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证监会核准或注册有效期内,经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询价方式有效报价采用询价方式,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公开发行数量≤4亿股,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数量>4亿股,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少于20家。网下发行数量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网上、网下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投资者自行选择参与其一,不得同时参与。定价方式定价方式两种: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直接定价;网下询价。直接定价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直接定价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