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3讲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人数的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另有规定除外。【特别提示】①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有限合伙人,至少也要有1个普通合伙人。②人数发生变化,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名称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特别提示】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字样。3.出资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对比】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特别提示】①有限合伙并未形成合伙人联合体,只是一种投资形式,成为私募投资基金常用的一种组织形式。②有限合伙人只是一种不参与具体管理事务的财务投资者。【经典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B.国有独资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C.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选项A说法错误,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BC说法正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选项D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特别提示】本考点为核心考点。2.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