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16讲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五节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1.承揽合同(1)转承揽①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③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定作人的义务①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3)定作人的权利①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链接】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链接】根据《民法典》第582和583条,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上述补救措施实施后,还有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建设工程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①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故其没有规定的部分,都适用承揽合同有关规定。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③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