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第74.3讲评价质量管理体系、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考点十一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在建成并运行了一段时间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绩评价。(一)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为评价的结果,主要负责人可能得出下列结论中的一项:1.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2.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存在严重但不具有广泛影响的缺陷,除与这些缺陷相关的事项外,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3.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向会计师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如果得出上述第2项或第3项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迅速釆取适当行动;2.与各项目组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相关责任的其他人员就与其责任相关的事项进行沟通;3.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与外部各方沟通。(二)对相关人员的业绩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下列人员进行业绩评价:1.主要负责人;2.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3.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在进行业绩评价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练习题】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政策规定,以12月31日为基准,每年由风险和质量管理部门高级经理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评价结论采取相应措施。【解析】不符合质量管理准则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应由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和主任会计师等)完成。【练习题】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政策规定,以三年为周期,每个周期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风险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业绩评价范围。【解析】不符合质量管理准则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评价应当至少每年一次。考点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一)记录的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记录,以实现下列目的:1.为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一致理解提供支持,包括理解其在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执行中的角色和责任;2.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实施和运行提供支持;3.为应对措施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