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卷第6期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Vol.45No.62023年11月JOURNALOFNINGBOUNIVERSITY(EDUCATIONALSCIENCEEDITION)Nov.2023——————————————基金项目:湖南省“十四五”教育科学研究重点课题“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与规范配置研究”(XJK22ZDJD07);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双减’政策下未成年受教育权保障研究”(KYCX22_1398)作者简介:刘乙瑶(1995-),女,四川青神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教育法学。E-mail:liuyiyao1224@163.com教育法法典化的价值目标刘乙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摘要:教育之目的在于立德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和实现是教育事业的核心与重点,教育法法典化是时代之需。以人作为出发点,为教育法典的编纂提供了一个由内生到外化的思维模式。教育法法典化应当重视当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发展关系,确立以人为主体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应当以统一的教育法精神外化为教育法典的调整范围,以保障受教育权为核心,以“权利-义务”为范式,结合国情与社会需求,编纂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的教育法典。同时保证实体与程序并重和相互联动,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有机统一。关键词:教育法法典化;受教育权;教育法治;“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627(2023)06-0049-08DOI:10.20102/j.cnki.1008-0627.2023.0038法典化在法理学范畴中属于立法学的任务。康德认为立法与人的理性和人的尊严密不可分,主张“人为自身立法”[1]。换言之,尊严、合理性,以及只遵循自己强加的法律之间构成一个整体,并且彼此相互认同。若没有适用对象的参与,就无法体现立法的合理性。学界关于教育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证成成果丰富,从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对于法典化的路径、方法、形式等关键议题还未成定论,原因之一在于缺乏统一的法典化价值目标。法典是发轫于西方的现代化理性主义的产物,罗马法范式的形式理性所主导的世界法律系统最具代表性。罗马法产生于社会结构,与市民社会具有紧密联系。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建构型为主,但建构型法律体系并非意味着一切都由立法机关刻意去增添与删除。法典化的价值指向应立足社会基础,法律的价值基础与合法性来源是社会中的人本价值与个人的全面发展。此类以人为主体的理念在法律理论层面体现为对人权的保障,《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