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力的规范行使杨雨靖**作者简介:杨雨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①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3页。摘要: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12条赋予了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补充设定权。然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明以至于地方性法规没有合理行使好这一法定设定权。其实,地方性法规在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以处罚类型与事项的限定为前提,仅能设定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不能设定人身罚和资格罚,同时仅对央地共同立法事项和地方专属立法事项设定处罚,并以惩戒性为判断标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幅度则需在类型化处罚的内部构设框架,综合考量地方立法的不抵触、有特色和可操作等依据,遵守法律位阶,注重地方实际诉求,把握幅度设定的裁量空间。关键词:补充设定权;行政处罚设定;地方立法权;央地分权;地方性法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①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但对地方立法权限作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制。纵览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实践,诸多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已经突破了上位法规定,不少增设的行政处罚无论是在种类还是幅度8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力的规范行使上都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着部分出入。②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回应了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第12条在保留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第3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该新增条款授予了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补充设定权”,但条文表述较为模糊。那么,地方性法规应如何科学、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的补充设定权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关键问题。一、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赋予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权?这需要探究其理论基础: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中央集权色彩浓厚和央地权限划分模糊,地方立法空间狭隘,社会对于赋予地方更多立法权限的呼声层见叠出;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别,地方事务管理复杂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