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3讲合同的履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第二节合同履行与保全一、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生效。1.有些合同,需办理批准手续后生效。2.有些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仍有效,但物权不能转移。【举例】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但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3.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生效与失效取决于条件、或者期限的成就。4.代表越权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特别提示】本考点为核心考点。二、合同的履行1.合同约定不明时内容的确定规则内容合同约定不明时内容的确定规则质量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1)向第三人履行。包括真正的利他合同和不真正的利他关系。真正的利他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不真正的利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提示】本考点为核心考点。(2)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第三人代为履行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双方约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