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第04讲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知识点】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一、一般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者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可能的防范措施1.将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的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团队,可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2.变更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的人员在审计项目团队中担任的角色或其所实施任务的性质和范围,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3.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适当复核人员复核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4.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内部或外部质量复核,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确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仅能通过将该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团队予以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一个适当的期间,在该期间内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2)对该审计项目实施质量管理;(3)对该审计项目的结果施加直接影响。二、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一)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相关的任职期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人员担任下列一项或多项职务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1)项目合伙人;(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3)其他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职务。任期结束后,该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冷却期的规定。此外,在任期内,如果某人员继担任项目合伙人后立即或短时间内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因自我评价对客观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该人员不得在二年内担任该审计业务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注意:注册会计师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除非该人员不再担任这些职务的期间达到最短时间要求,否则累计期间不得清零并重新计算。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审计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人员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提供服务的年限。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审计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取得客户治理层同意的前提下,该合伙人最多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