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5讲取回权、抵销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五、取回权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特别提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不动产。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六、抵销权1.一般规定(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特别提示】①只能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提出抵销。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②需要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主张破产抵销。注意:判断最终分配前的标准,为相关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2)对抵销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生效。(3)管理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对比】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未到期;②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③双方互负债务种类、品质不同。(4)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特别提示】生效时间向前追溯至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2.禁止抵销情形(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有债务。(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特别提示】第(2)、(3)点,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的原因导致互负债务的可以抵销。(4)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5)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3页3.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抵销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