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9讲强制要约、特殊类型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六、强制要约1.触发强制要约情形(1)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2)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但如果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的,收购人可免于发出要约。(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如果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特别提示】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2.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免于发出要约(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4)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5)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6)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7)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