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6讲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考点六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三)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四)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五)地役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示例】甲、乙的承包地相邻,甲为了取水灌溉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的水井和灌溉设施取水灌溉自家田地。甲、乙经过协商后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取水,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取水地役权。这种情况下,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归纳】(22年教材新内容)用益物权的设立种类物权生效时间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非登记生效,但登记机构应登记造册,确认权利流转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登记机构应当发放权属证书流转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生效居住权设立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旭晟出品必属精品关注公众号:旭晟科技下载各类免费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31277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转地役权设立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流转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设立时点有()。A.地役权B.居住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用益物权的设立。选项B,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C,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