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5讲用益物权第四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居住权是登记时设立。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3.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都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让时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消灭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创设取得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有偿出让或者无偿划拨两种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1.有偿出让具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协议。(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3)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2.无偿划拨。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①国家机关、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城市房地产转让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处理: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