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上遗赠的物权变动效力—以《民法典》第230条为中心王天琦**作者简介:王天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①《民法典》第23。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摘要:《物权法》第29条规定遗赠同遗嘱均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但《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遗赠”,引发争论。我国立法仅以受益人身份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在承认受遗赠人承担遗产债务的前提下,我国遗赠的概念与比较法中遗嘱继承和概括遗赠类似,无需否定遗赠本身的物权变动效力。反之,若采遗赠仅具有债权请求效力的解释,将与继承法律关系中现有制度体系互生涮■酷。考虑到我国遗产所有权的立法目的、继承关系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等因素,可通过体系解释将“遗赠”纳入立法表述的“继承”一词中,复归遗赠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关键词:遗赠;物权效力;债权效力;遗产债务一、问题的提出《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受遗赠开始时,受遗赠人无需物权变动公示即可取得遗赠物所有权,这赋予了遗赠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民法典》对该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表述中受遗赠人直接获得物权的情形。①看似细微的变化,却引发了对遗赠法律效果和受遗赠人法律地位的巨大争论。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编的《民法典物权编解读》为代表的部分观点认为,《民法典》将遗赠的物权变动效力从一般继承中剔除,意味着遗赠仅可以发生债的效力,受遗赠人只能请求遗赠义务人交付遗赠物(下简称“遗86论中国法上遗赠的物权变动效力赠请求模式”)。②另有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部分观点认为,此次修法仅是避免语言表述上的重复,并未实质否认遗赠所引发的物权变动效力(下简称“遗赠物权模式”)。③关于遗赠应否及能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学理上历来争论不休,而《民法典》的颁布似对这些争论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然而,以不同的视角考察遗赠所具有的效力、以不同的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将会产生逻辑与价值的区别,此种区别及其影响均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具体而言,有五个问题。第一,遗赠如何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或债权效力?第二,若承认遗赠在《民法典》第230条中的物权效力,其引发物权变动的具体表现为何?第三,我国应当采取遗赠物权模式还是遗赠请求模式?第四,在前一问题的基础上,应采何种解释方法以使遗赠产生效力?第五,如何评价《民法典》对《物权法》立法表述之修改?围绕这五问,本文先对遗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