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某综合楼工程,地下三层,地上二十层,总建筑面积68000㎡,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灌注桩阀板基础,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桩设计桩径800mm、长度35m~42m,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共计900根,施工单位编制的桩基施工方案中列明。采用泥浆护壁成孔、导管法水下灌注C30混凝土;灌注时桩顶混凝土面超过设计标高500mm;监理工程师审查时认为方案存在错误,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后重新上报。【问题】1.指出桩基施工方案中的错误之处,并分别写出相应的正确做法。【答案】桩基施工方案中的错误之处和正确做法分别如下(1)错误之一:水下灌注C30混凝土;正确做法:灌注C35混凝土(或水下混凝土应提高等级)。(2)错误之二:桩顶混凝土面超过设计标高500mm;正确做法:水下混凝土超灌高度应高于设计桩顶标高1m以上。【考点解析】(1)所有水下混凝土施工时,应参照常规条件下混凝土的标号提高等级。针对基础桩,由于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实际桩身强度会比混凝土标准试块强度等级低,所以,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第5.6.16条中,对基础桩的水下混凝土提出明确的要求,即水下混凝土强度应按比设计强度提高等级配置。本工程设计混土强度等级C30,即水下灌注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至少应为C35。(2)关于基础桩水下灌注混凝土时的超灌高度问题,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第5.6.20条第5款中明确:混凝土灌注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应高于设计桩顶标高1.0m以上,充盈系数不应小于1.0。所以,背景资料中“超过设计标高500mm”数值偏小,不正确。案例模块:项目案例模块: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典型案例】某工程基坑深8m,支护采用桩锚体系,毗邻基坑东侧12m处有既有密集居民区,居民区和基坑之间的道路下1.8m处埋设有市政管道。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总承包。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在基坑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专业分包单位组织召开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本工程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为专家之一,对专项方案提出不少合理化建议。【问题】1.事件一中存在哪些不妥?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案】(1)不妥之处:专业分包单位组织召开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理由:按有关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不妥之处:本项目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作为专家组成员。理由: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事件二:基坑施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