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_证券法律制度(2)︱串讲班-黄洁洵1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第4单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单元考点框架考点21: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2.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3.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考点22:主板上市公司配股的特殊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考点23: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普通股的特殊条件1.净资产收益率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资金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考点24: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普通股1.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2)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2.发行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3.定价基准日(1)定价基准日通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9_证券法律制度(2)︱串讲班-黄洁洵2版权所有,侵权必究(2)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