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05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东之间转让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的——无须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同意;2.对内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3.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1.转让规则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1页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1)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章程→通知中载明→通知未载明/短于30天的,为30天(3)转让方可反悔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处理:①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②保护期间【30天且1年】: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③诉讼请求的提出: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外: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④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三)强制执行1.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第2页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意,此处并不需要征得股东同意。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除斥期间: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继承1.原则上当然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无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