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03讲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2017改编)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庚公司因发现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随要求戊提供担保,戊找自己的子公司B公司提供保证,B公司与庚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就戊公司对庚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B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B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关系图:B(保证)甲——乙——丙——丁——戊——庚A银行承兑有抗辩事由禁转背书未记载庚(1)A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因此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1)Thereasonofthefirstpaymentrejectionisjustified.Accordingtotheprovision,ifadraftisendorsedovertoanotherpersonentirelyorinpart,itshallbearthenameoftheendorsee.Therefore,ifthenameoftheendorseeisnotrecorded,thepayermayrefusetomakepayment.(2)A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Thereasonofthe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