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81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水利部2008年3月3日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自2008年6月3日实施。该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5.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6号),项目法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6.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1F420082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验收的要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验收的要求一、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一、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分部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