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它因素因引起的调价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同工程设计变更(1)的方式处理。工程量偏差·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之间的偏差,或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大于15%时,首先调整因综合单价超出15%时的综合单价,然后再调整因工程量偏差大于15%的综合单价。·偏差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物价变化·在约定范围或幅度之内时不调整。·超出约定范围或幅度之外时按实调整。·由于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保护履约人。·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暂估价·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计日工·调整方式同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在该每天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h内,向发包人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d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h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d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不可抗力事件·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提前竣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误期赔偿除合同另有约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