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第三节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和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和参建各方的的责任义务责任义务一、工程质量责任体系1.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2.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二、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